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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2015-01-08 12:57   审核人:

一、婚假、产假休息多长时间?

1. 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婚嫁休息3天,不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2. 晚婚年龄:男25岁,女24岁。婚嫁增加7天,共休息10天,不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3. 女方年龄超过24周岁,生于第一胎,男方休7天护理假,不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4. 生育子女,女方休产假,法定休息90天。晚育增加30天,顺产休息120天,剖腹产休息135天。

5. 上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

6. 取环:当日休息1天。

7. 人工流产手术:休息14天(含公休日)。

8. 中期终止妊娠手术:休息1个月。

二、多大年龄是晚婚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此年龄基础上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三、晚婚晚育国家有哪些奖励政策?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晚婚的,在国家规定婚嫁3天的基础上,再增加7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顺产共计120天,难产共计135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执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四、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年满14周岁之前,可以凭有效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有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50﹪;

无工作单位的,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农村居民,有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哪些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没有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建家庭有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领证的。

六、什么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七、 再婚夫妻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再婚无子女的;

2.夫妻上方均离婚后再婚,又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建家庭没有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无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初婚或再婚未生育或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八、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间隔是多少?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与第一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或再婚无子女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九、哪些育龄夫妇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

1.本市育龄夫妻符合《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2.符合《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3.符合《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十、《生育服务证》和《准生证》是一回事吗?

《生育服务证》就是原来的《准生证》,它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的有效凭证,在进行孕产期保健、新出生婴儿户口登记、办理生育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应主动出示。

十一、河西区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条件有哪些?

1.夫妻双方现居地为河西区、(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在天津居住3个月以上);

2.女方户籍为河西区,双方在外省市居住的;

3.夫妻一方户籍为河西区,另一方为外国籍的。

十二、孕妇什么时间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孩生育服务证》是准妈妈在怀孕三个月内或在宝宝出生前要办理的,办证时需带齐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准备的材料。

十三、河西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十四、办证程序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1.在提供外省市户籍地的证明时,盖两级章。

农业户口:村、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的两级章;

非农业户口:居、街人口计生部门的两级章。

2.再婚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时需携带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外籍一方要提供护照复印件及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护照翻译文本。

十五、居住在天津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夫妻,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对于居住在天津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盲区)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十六、妊娠终止后,如再次怀孕,还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吗?

生育服务证只对一次怀孕有效,怀孕终止后,生育服务证失效。再次怀孕后需重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十七、再婚无子女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再婚的,除带齐办理生育服务证程序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携带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审核“婚后无子女”一栏后,方可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十八、准爸爸准妈妈们还能享受到哪些免费的服务?

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同时,服务中心向妇女提供一系列的免费服务,发放“优生大礼包”、每位孕妇都可以到“孕妇学校”免费听课,免费为准妈妈们开通“易信通”短信发送服务工作,为她们提供个性化孕期保健和优生指导等。

十九、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怎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孩子出生当月,携带河西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开据的《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医院开具的《新生儿出生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到办理《领取生育一孩证明》的社区居委会所在街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十、怎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由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男女双方持此证明到本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十一、怎样申办生育政策内第二个子女的审批?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丧偶方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夫妻均为城市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父母所在单位生育证明。

1.向女方户籍所在街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女方投夫的到男方户籍所在街的计

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2.由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符合有关生育二胎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人口分离的需提供《人口分离证明》、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述三份材料全市统一制式、向街级计生办领取);

3.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于5日内报送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代理窗口;

4.被代理部门河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群众反映后正式履行审批手续。审核拟批时间自证明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填发《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

自批准之日起,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发给《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凭《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怀孕后到河西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天津市政策内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十二、 河西区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二十三、城市居民抱养子女的程序有哪些?

婚后5年不孕(育),女方年满30周岁的夫妻,抱养子女先到河西区民政局申报,持《河西区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无子女证明、社区居委会无子女证明、育龄妇女卡、天津市计划生育研究所不孕(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拾弃婴的,需要夫妻写明拾弃婴经过材料、两个证明人和派出所报案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过继抱养的还需收养人和送养人签定协议书和保证书。

二十四、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

(二)出证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三)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拟批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 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况掌握),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六)发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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