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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的通知
2014-07-09 17:12   审核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津社保医〔2009〕5号

各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审核规范,满足门特病参保患者临床医疗需要,根据经办工作中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现对《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的通知》(津社保医〔2008〕58号)的内容做补充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奥卡西平(口服常释剂型)”列入治疗癫痫的药物支付范围。

二、将“三七皂苷口服制剂”、“舒脑欣滴丸”、“脂必泰胶囊”列入偏瘫治疗的中成药支付范围。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口服常释剂型、滴丸)、血栓通(口服常释剂型)。

三、将“虫草菌发酵制剂”列入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以及肺心病治疗的药物支付范围。“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药品为“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和“至灵胶囊”。

四、将“地塞米松(口服常释剂型、小容量注射剂)”列为癌症化疗中的激素类抗癌药品支付范围。

五、将“速效救心丸”、“心血康软胶囊/心血康胶囊”列为肺心病治疗的中药范围。

六、将“苯巴比妥”血药浓度监测列入癫痫治疗的支付范围

七、将癌症放化疗肝功能检查中的“直接胆红素”调整为“结合胆红素”。

八、将“糖类抗原(CA242)”增入癌症放化疗中的肿瘤标志物检查支付范围。

九、将“阿那曲唑”和“来曲唑”的使用范围限制调整为“限乳腺癌”。

十、将 “槐耳颗粒”的使用范围限制调整为“限肝癌、胃肠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病 费用审核 通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9年2月17日印发

打字:李娜 校对:魏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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