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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用电管理规定
2015-06-10 14:25   审核人:

为落实国务院及天津市关于节能节电的文件精神,根据我院用电设备逐年增加,用电量急剧增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加大用电管理的力度势在必行,在保证教学、科研、训练、师生生活和行政办公用电的基础上,为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杜绝浪费,控制不合理的电费开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能源管理办公室是后勤管理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计划用水、用电、收费工作,代表学院对院内各部门及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收费管理。

二、凡因工作需要,各部门需增加用电设备,必须向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履行申报手续,经核查供电线路用电负荷达到规定标准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否则,购置后不准使用。

三、凡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线路改造,须经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现场调研,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自铺设电缆、乱接电线,未经同意私自施工,造成火灾及人身触电事故,由本部门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院内各部门的空调、计算机、电热水器等大型用电设备,必需配装专用插座。各部门工作人员外出及下班时,检查关闭空调、电热水器、灯具及一切用电器具的电源开关、插座,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并预防发生火灾。各系、部、处对本部门的各种用电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由于失职引发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各部门的用电状况,以处、室、系为单位(前教学楼另行规定),根据 2000 年至今用电量为核定标准,下达指标,超标电量加价收费。

五、各部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设备,违者除没收炉具外并处罚款 100 元,同时按院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六、凡部门搞经营活动,对外租赁房屋,外租场、馆用电及基建和院内施工用电,必须通知能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收费,否则停止供电。

七、各场、馆、教室白天教学训练时,一律不准开灯(特殊天气除外),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加强巡视。各场、馆、室配装计电量装置,指标外电量加价收费。

八、学生宿舍楼内的各种电闸、限电器、电控装置、感应式节水器及各种供电设施,不得随意拆动或损坏,违者赔偿损失,并通报批评,造成巨大损失的,追究经济和事故责任。

九、学生宿舍内不得私自接、截电源,不得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等电加热设备,如有违规一律没收,并视情节给予处理。学生宿舍各房间安装电表计量,超量部分按价收费。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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