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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用水管理规定
2015-06-10 14:30   审核人:

随着我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有的用水管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并根据我院水费逐年增长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用水管理的改革力度势在必行,在保证教学、科研、训练、师生生活和行政办公用水的基础上,为杜绝浪费,控制不合理的水费开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管理规定。

一、能源管理科是后勤管理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计划用水收费工作,代表学院对院内各部门及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收费管理。

二、对院内的教学、科研、训练、师生生活和行政办公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指标和分配,承包到人、责任到人,超标加价收费,节奖超罚的管理办法,学院经费开支的单位,指标部分由学院开支,超标部分由各单位计划外经费支付(办法根据天津市政府 143号文件条款办理)。

三、对院内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部门及商业用房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同时签订供水使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有违约,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处理。

四、院内的基建工程、改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及长期在院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节水办公室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并安装水表,手续办完后到能源办公室交用水保证金,方可使用,否则能源办公室有权停止供水,后果自负。

五、院内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在进行工程配套时,必须配备节能给水器具,并在选型时经能源办公室同意方可施工,否则能源办公室有权根据有关文件责令停止施工。

六、院内居民用水价格,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院内教职工禁止私自对外借用水源,一经发现按所用水量的 10-15倍罚款,并对知情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七、院内绿化和环卫用水必须使用专用水表,并在指定水源取水,如发现不按规定取水及因管理不善和操作不当,造成跑水和长流水的,按照天津体育学院用水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有关文件处理。

八、院内场馆用水,必须按表计量,如有社会外借场地用水时,须通知能源办公室,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运作,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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