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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相关规定
2015-02-10 13:28   审核人:

1.什么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2. 再婚夫妻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再婚无子女的;

(2)夫妻上方均离婚后再婚,又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建家庭没有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无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初婚或再婚未生育或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3. 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间隔是多少?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与第一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或再婚无子女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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